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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康日拋式彩色隱形眼鏡衛署醫器輸字第014163號。北市衛器廣字第96080119號、第96110084號、第97060110號、第97070040號。
(1)本器材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
(2)配戴隱形眼鏡後,需定期由眼科醫師追蹤檢查。
(3)配戴拋棄式隱形眼鏡仍有可能發生眼角膜及結膜病變,遇有眼鏡不適症狀應立即請眼科醫師診治。
(4)拋棄式隱形眼鏡應依使用說明,不宜重覆配載使用。
(5)不得逾時配戴,以免感染或潰瘍。